中国物流技术协会章程 |
二00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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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中国物流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OGISTICS TECHNOLOG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L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商贸流通技术的研究开发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技术应用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商贸流通技术协作专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本协会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循“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强国内外从事商贸流通科技开发的产、学、研单位与商贸流通企业的技术合作,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为促进流通领域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流通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快流通管理现代化、提高流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在本协会的一切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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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协会在商贸流通技术的用户之间、用户与国内外开发厂商之间、用户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用户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部门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本协会以各种形式促进和提高流通领域的技术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商贸交易活动中商流、物流、信息流和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过程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促进商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各级流通部门及会员单位的委托,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联合攻关,提高项目的开发应用水平。
(二)接受商贸流通企业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系统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或设计,提高资源利用率及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开发。
(三)组织国内外商贸流通技术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和信息发布等活动,促进技术合作和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四)根据流通行业的需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 |
第三章 会员 |
第八条 本协会是以商贸流通领域内技术开发及应用单位为主体的社团组织。也欢迎有技术专长的个人参加。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商贸流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或技术应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通过协会宣传介绍本单位的科技开发成果、技术服务项目、技术市场信息以及技术需求;
(四)获得本协会拥有的科技信息、技术资料、市场信息,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用户委托协会的技术服务项目;
(五)在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等活动中,要求和监督协会执行机构按国家有关科技保密和专利法规定,保护本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权益;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不侵犯其它会员单位的法定技术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搜集本地区有关方面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及时向秘书处书面介绍本单位研究开发或取得的新科技成果,及时向秘书处报告本单位的技术需求。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开发部、信息咨询服务部、宣传会展部及技术培训部等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贸流通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内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内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主要来源于会员单位参加时缴纳的开办基金和参加后按年度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热心支持商贸流通技术开发工作的国内外团体、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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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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